裁判文书公开到底给律师带来什么?这是我的故事 | i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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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志强
单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微信:w13728730281
编者按
2013年的裁判文书公开,带来的不仅仅只是法治的进步,同时也给律师业带来新的机遇。作为深耕在建筑工程领域多年的律师,来自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王志强律师团队从司法大数据得到的不仅是客户,更是未来法律发展的高起点。法秀今日推文向你讲述王律师这四年与大数据之间的故事,所谓“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大概就是这种感觉吧。
笔者在2004年进入律师行业,入行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有这样的感觉:我们律师想要获得法院就某一类案件的观点,是非常困难的。因为笔者所在的团队是专业从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一直密切关注着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设工程审判工作。各级法院虽然会出版一些案例书,但案例量很少,时效性很差,且往往是几年前的案例。
在2013年末,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法院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大量公开,且真的付诸实施并达到一定量级后,我们及时进行了研究。我们对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建设工程裁判文书进行了全面地整理、收集,阅读了数百份文书,并做了一定的分析研究,最后著成《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度建设工程案件审判研究报告》一文,以期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的学习和研究。
此文于2014年9月10日在我们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工程建设法律资讯”上发表。当时这个公众号的读者只有几百人,但因为内容新颖,某种程度上开创了“律师以公开案例研究法院判例”的先河,包括“iCourt法秀”、“审判研究”在内的多个法律公众号均有转载,阅读量进一步扩大。
此外,在建筑领域颇有影响的《建筑时报》每年都会评选“中国建筑业年度人物”,当选者大都是大型施工企业的掌门人,且每年只有十位。我们团队因上述研究报告聚焦建筑领域、形式新颖而由我们团队胡玉芳律师当选“中国建筑业年度人物”。
虽然我们的初衷是研究学习并为案件代理增加经验,但事情往往是这样:收获就在不经意的地方。
而“星星之火”,也渐成“燎原之势”。此后,又有很多类似律师制作的案例大数据报告,我很开心我们是最早一批进行这类研究的,或许正是我们的文章给了其他同行以启发。此时,距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才过了9个月。
2015年,我们再接再厉,继续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建设工程案件审判研究报告》。本着创新的原则,我们对最高院的审判长们就申诉案件的驳回率及二审案件的改判率等进行了一个排名,命名为“审判长大比拼”。
在我印象中此前好像没有律师对法官进行过此类排名。当然这个排名的结果也是很有趣,不同的审判长之间的申诉案件驳回率差异非常大,有一位审判长是100%驳回,有一位审判长则不到30%,普遍的则是在60%-85%之间。
(审判长姓名已隐去)
这个“研究成果”,我在一个律师、法官都在的场合进行了现场发布,一位法官站起来,首先他说他就在100%驳回的审判长的合议庭,我们的统计数据是完全准确的,他们合议庭去年确实是100%驳回了建设工程案件,其次他提到,他没有想到,律师对法官的研究已经到了这个程度。
这份研究报告在网上公开发表后几个月,因为上述的“审判长大比拼”,还引来一段小插曲。一天晚上,我接到一个电话,一位我非常尊敬的前辈告知我,法院的审管部门注意到了我们的文章,裁判文书公开法院内部也有一定的阻力,不希望排名带给法官太大的压力,希望我们可以在下一次的报告中去掉排名的部分。
我非常理解这位前辈的忠告,也非常珍惜裁判文书公开这项“福利”。因为每个法官面对的具体案件以及案件数量差异较大,排名本身可能未必公平,我们在后续年度的研究报告中,放弃了排名的做法。
但这个插曲也反过来表明,周强院长所力推的裁判文书公开,对于司法公正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裁判文书的公开,让这个司法过程中最核心的部分彻底摊在了阳光下,法院或法官的是非功过,将任你我评说。中国司法文书公开在经过四年推动后,目前已势不可挡,中国的司法公开程度也因此进入世界前列。司法的公开,一定会带来司法的公正,我坚信这一点。
除了定期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审判研究报告》年度系列外,我们团队利用这些公开的案例,研究并发布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证研究》等文章;针对深圳装饰业企业实力强劲,装饰业客户又是我们团队重要客户组成的情况,我们发布了《深圳建筑装饰业诉讼案件研究报告》等研究报告,以服务我们的行业客户。
2014年至2017年,我担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又组织全体委员集中研究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案例,并经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建设工程纠纷诉讼实务指南》。
这些工作,虽然不一定能直接带来客户,但对我们团队专业化的建设,对我们团队美誉度的提升都起了很好的作用。我们团队这几年稳步前进,在业内取得了一定的影响力,和这些大数据报告的发布密不可分。
之前我们所做的这些所谓大数据的工作及成果,其实谈不上是大数据,因为限于技术条件,案例得一份一份研读,研究的案例始终是有限的,远远达不到大数据的量级,但这已经对我们的工作带来了非常积极的影响。
未来更可期待的是,随着裁判文书数据量的累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真正的法律大数据时代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到来。目前国内法律人工智能的相关探索非常活跃,一旦在技术上有所突破,法律服务的生态势必会进行深度重整,旧的知识、工作方法、商业模式,都将被新的工具、新的形态所取代。
2014年9月,我曾写下如下的一段文字:“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大量裁判文书被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律界也因大数据的来临而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法院审判公开化水平大大增强,普通民众只要一根小小的网线,就可以查询到几乎所有的法院裁判文书,这必将大大提升我国法治的水平。”
转眼4年过去了,未来已来。
我们能做的,便是紧跟时代。
专栏编辑:雪梨卷 | 排版编辑:刘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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